湖北日报讯 近日,一起标的额达1800万元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件,经湖北高院审监二庭“优先调解团队”调解顺利结案,当事人之间持续多年的争议终于化解。
上世纪90年代初,申请人某集团公司在武汉设立下属开发公司。开发公司成立后,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,被某银行以借款保证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。2004年,二审生效民事判决判令,该开发公司就相关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此后,因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义务,法院查明债务人和开发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,依据某银行的申请,追加某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。但某集团公司以其已出资到位为由,诉请判令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。这一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件来到湖北高院审监二庭。
今年上半年,湖北高院审监二庭进行深入调研后发现,民事审判监督案件具有开展“优先调解”的条件和价值:一是当事人经过一、二审法院审判“普法”,各自主张逐渐清晰、合理、合法,在审判监督阶段更有利于实现依法调解;二是省高院作为上级法院,提出不同于原一、二审判决的“新的意见”,更易于让各方当事人接受。
据此,7月初,湖北高院审监二庭制定《“调裁分流”工作指引(试行)》,并在庭内试点推行民事审判监督案件“调裁分流”工作,组建“优先调解团队”。
对于有调解可能,且双方均同意调解的申请再审类案件试行“调裁分流”。在调解中同步完成听证询问程序,如一周之内调解不成,即退回合议庭审查,合议庭可直接裁判。
受理上述案件后,审监二庭承办法官曾诚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,提出了调解优先、同步审查的办案思路。“优先调解团队”一边积极推进审查、讨论等程序,一边灵活调解,鼓励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和方案。
因案件纠纷由来已久,标的额大,且双方当事人系国有银行和大型知名国企,社会关注度高,初期协商并不顺利。
面对压力,“优先调解团队”先后组织4次听证,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观点,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。在掌握相关情况后,合议庭及时合议并提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,初步提出“一揽子”调解方案。
在此过程中,方案内容先后调整过10余个版本,仅电话询问笔录就多达36份。经过不懈努力,双方当事人签署《执行和解协议书》,某集团公司向湖北高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书,该案得以圆满化解。
“优先调解团队”成立以来,共接收移送优先调解的案件11件,调解成功4件。(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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